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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地方企业执行新的会计制度所设置资金账贴花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8-29 生效日期: 1993-08-29
发布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地[1993]88号
上海市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地税局、各主管局(公司):
  本市地方企业从今年7月1日起均执行新的会计制度,即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一律按照财政部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为此,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 条“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帐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和第八条“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的规定应作相应调整,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本市地方企业执行新的会计制度所设置资金帐的贴花总是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地方企业(包括中央及外省市在沪企业)依照新的会计制度所设置的资金帐簿,应在启用时,按记载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资金总额依万分之五的印花税税率计税贴花。
  对实施两则后,企业原有的资金帐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对这部分印花税可在计算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印共疑问 税额中扣除。例:某企业实收资、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资金总额为2,000万元,依万分之五的税率应贴花10000元,原有资金帐簿已贴印花8000元,按规定这8000元可在就贴花10000元中扣除,这样,换制后的资金帐簿实际应再贴花2000元。
  如原有的资金帐簿已贴印花金额大于换制后资金帐簿的应贴花金额的,则这部分差额可在以后年度增加的资金总额计算的印花税税额里抵扣。
  二、企业实施两则后所设置的资金帐簿在第一次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应按年初一月一日帐面记载的金额,对比已贴花的资金总额就增加部分贴花。例:某企业第一次贴花时,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资金总额为2000元,依万分之五税率应贴共10000元,到第二年资金总额为2400万元时,只对比第一次贴花时的资金总额就增加400万元,按万分之五税率再贴花2000元。
  三、对记载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帐簿,不再按件(本)定额贴花。其它帐簿(是指除记载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以外的帐簿)仍按件(本)定额贴花五元。
  四、施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其资金帐簿的贴花,仍按上海市税务局沪地[1993]48号文规定计税贴花。
  五、本市地方企业(包括中央及外省市在沪企业)应自文到之日起,即按上述规定办理贴花。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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