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养老保险调剂基金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8-25 生效日期: 1996-01-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我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对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险的调剂互助功能,更好地解决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省政府决定,建立我省社会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并对参加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的在陕企业收缴社会保险调剂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行业统筹的企业,由地、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企业工资总额1%筹集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并向省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时上解。
  参加省级统筹的企业,从提取上解积累金中划拨。
  二、社会养老保险调剂基金由省政府统一掌握使用,其管理工作责成省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单列帐户,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主要用于支付意外风险所需资金;调剂、弥补贫困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的不足;对特困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困难救济及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