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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6-28 生效日期: 1988-06-28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房管局、县房管所: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发布《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督修办法》),现将贯彻执行意见通知如下:
一、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是房管部门一项经常性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局、房管所要有一位领导分管,认真抓好《督修办法》的贯彻落实;要按沪房(87)私字发第559号文规定,配齐私房管理员,确保查险督修的具体管理工作有人负责;房管所的专职查险员,应配合私房管理员,做好私房查险督修工作。私房管理员和专职查险员,要认真学习《督修办法》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明确私房查险督修的职责、范围、标准和办法。
二、房管部门在贯彻《督修办法》的过程中,对《督修办法》的宣传;私房自查卡的发放和回收;自查情况的复核;危房通知单的送达及危房的督修;应急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等工作都应主动地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联系,由他们牵头、协调、共同去做。对一九八七年市区已查明的2189户,共79000平方米私有危房,房管所要与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一起,逐户落实解危方案、经费来源,采取各种措施,以防塌屋伤人。
三、房管所要健全查险督修工作的各项制度。危房幢卡中应及时登记自查、复核、鉴定、督修、解危等情况,幢卡要以居委会为单位,按街坊装订成册;每年八月份前汇总私房查险、督修进度,分别报街道办事处,区、县人民政府备案;如发生私房倒塌,要分析事故原因,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作专题报告,并抄报市局。
四、房管部门接受委托检查私房,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0.20元检查鉴定费。建筑面积按国家经委基建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82)经基设字58号)、《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中有关规定计算。鉴定费的30%为房管所收入,70%上交区、县房管局(所)作为私房行政管理经费,该经费除用于私房管理外,还可适当奖励私房查险督修人员(具体办法另订)。
特此通知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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