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行[1993]107号
原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夏令期间在市内出差实行的茶水费补助,因普遍反映执行不便,现经研究决定,市财政局《关于夏令期间市内出差茶水费补助标准和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沪财行(1986)82号)从今年6月16日起停止执行,并相应提高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夏令补助费标准,原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沪人(1992)95号文规定的每人每月20元,现提高为30元,仍按三个月计算。
以上调整所需经费仍在福利费、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本市企业可参照上述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