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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在药品广告中使用"可能性"等广告用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2-18 生效日期: 1992-12-18
发布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工商标[1992]第459号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广告经营单位:
  最近一些传播媒介在药品广告中使用“可能是……”等含糊不清的广告用语,造成消费者的误解,违反了《广告管理条例》第 条关于广告内容必须清晰、明白的规定,请各广告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广告法规的要求,审查把关,禁止使用这类含糊不清的广告用语。
  各广告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管理办法》,根据目前执行《药品广告管理办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现重申:禁止在药品广告中标明获奖内容;禁止说明治疗率或有效率的文字;禁止使用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等断言,禁止利用医药科技单位、学术机构、医院或儿童、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为广告宣传内容。除霓虹灯广告媒介外,药品的宣传批准文号应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违反《广告管理条例》和《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应依法查处。
  此通知也同样适用于其他广告,宣传内容禁止使用“可能性”广告用语。
  请各区、县工商局将此《通知》印发给各广告经营单位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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