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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完善专控商品调节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5-11 生效日期: 1993-05-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控办[1993]4号
为了有利于引导集团消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对轿车征收专控商品调节基金的原规定办法,作进一步完善与改进。现将具体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凡经批准购买非生产车辆车价在10万元-20万元的车辆,每辆征收1万元调节基金;购买车价在20万元-30万元的车辆,每辆征收2万元调节基金;购买车价在30万元-40万元的车辆,每辆征收3万元调节基金;购买车价在40万元以上的车辆,每辆征收5万元调节基金。
  有关征收免征对象、缴款办法,调节基金的列支等管理办法,仍按沪控办(1992)11号文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上海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对“桑塔纳”和“奥迪”轿车征收专控商品调节基金的通知
沪控办(1992)11号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决定对“桑塔纳”和“奥迪”两种轿车征收专控商品调节基金,以支持将于1993年5月在上海举行的首届东亚运动会。现将具体征收办法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本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单位,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在沪单位,用自有资金申请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的“桑塔纳”、“奥迪”小轿车,不论新增、更新,均需缴纳专控商品调节基金。
  二、免征对象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购买的轿车,必须提供财政拨款单位的证明。
  2.专营客运的交通运输企业购置的营业用车。
  三、征收标准
  凡经批准购买“桑塔纳”轿车的,每辆需缴纳1万元调节基金;购买“奥迪”轿车的每辆需缴纳2万元调节基金。
  四、缴款办法
  专控商品调节基金由上海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负责征收。收入上交财政,用于东亚运动会的经费开支和其他专项开支。
  申请购买“桑塔纳”、“奥迪”轿车的单位,应按专控商品审批权限,报市控办批准后,凭市控办签发的《专控商品调节基金缴款通知单》,用转帐支票(一式四联)通过银行缴纳专控商品调节基金。市控办凭单位缴款的“转帐支票”复印件,签发小轿车审批通知单(市控办开户银行及帐号另行通知)。
  五、专控商品调节基金的列支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缴纳的专控商品调节基金,从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准在当年的预算经费中列支,财政不增加拨款。
  企业单位所缴纳的专控商品调节基金从本单位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准摊入成本。
  六、本通知自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由市控办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并请转知所属执行。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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