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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宾馆、餐饮业开征超标排污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5-07 生效日期: 1993-05-07
发布部门: 上海市环保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环保局:
  近年来,随着上海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上海的第三产业尤其是宾馆、餐饮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促进了上海的市场繁荣和对外开放。
  目前,本市的宾馆、餐饮业污染防治措施还很不健全,有的甚至无治理设施;对排污的管理也不重视;废水超标,废气、噪声扰民,有的污染严重,影响了本市的环境质量。为了切实保护环境,进一步改善对外开放的投资环境,促进宾馆、餐饮业加强治理和改进管理,市局要求各区、县环保局开展对宾馆、餐饮业的排污费征收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区、县环保局首先应对本地区范围内的宾馆(招待所)、饭店(点心店、和个体户大排档可暂不包括)组织力量进行普查。对尚未征收超标排污费的单位(个体户),排放浓度、废水量可暂不填写,但营业额、用水量、有无治理设施(治理设施的名称)、去年税利等必须填写清楚。调查表一式两份,一份于今年五月中旬前报局收费处备案。
  二、对今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招待所)、餐饮业,都要按国家和上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执行。中小型的饭店都要采取隔油措施,否则不予审批。
  三、凡已正式营业的宾馆(招待所)、餐饮业单位(个体户),按规定应自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由区县环保部门进行复核;复核认可的数据,作为征收超标排污费的依据。区、县环保部门也可有计划地组织区、县环境监测站对宾馆(招待所)、餐饮业进行复测,根据区、县环保部门监测数据,计征收超标排污费。
  四、凡宾馆、餐饮业废水总排口超标,废水排水量暂按用水量90%计征超标排污费。
  五、对用水量小于100吨/月的招待所、饭店,市局将研究统一的收费政策、标准,待新办法颁发后,开征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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