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安置中有关面积计算口径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1-18 生效日期: 1992-11-18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房[1992]拆字发第1162号

杨浦区房产管理局:?
  你局八月二十六日来函已悉,关于房屋拆迁安置中涉及阁楼、厅面积计算口径的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阁楼:居住的阁楼高度不足1.2米(含1.2米)部分,不计算居住面积;1.2米到1.7米(含1.7米)对折计算居住面积;1.7米以上全部计算居住面积。?
  2、厅:在拆迁安置中新工房的厅均对折计算居住面积。??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