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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上海市股份制试点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的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1-22 生效日期: 1993-01-22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财企一[1993]7号
    根据市劳动局、市体改办印发的《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市转发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第 三十八 条:“企业应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报送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按不超过当地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平均水平110%的范围内,核定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其超过部分在缴纳所得税时予以调整”的规定。现对股份制试点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股份制试点企业可根据各自的工资基数、经营情况等特点在下列两种办法中选择一种作为本股份制试点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以后不再变更。
  1、以当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平均水平的110%作为计税工资标准,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由财税机关计征所得税。
  超计税工资标准额=本股份制试点企业报告期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总额-(全市全民企业报告期职工平均工资×本股份制试点企业报告期平均人数×110%)
  如股份制试点企业上年实发平均工资已高于上年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平均工资10%以上的,可以本股份制试点企业上年实发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人均工资的平均增长率作为计税工资标准,超过部分,照章征收所得税。
  超计税工资标准额=本股份制试点企业报告期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总额-[本股份制试占企业上年实发的职工平均工资×本股份制试点企业报告期职工平均人数×(1+本市全民企业人均工资平均增长率)]
  2、以“两个不超过办法”作为计税工资标准,即工资总额实际增长率不超过实现税利增长率,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率不超过净产值劳动生产率增长率,超过部分,照章征收所得税。
  超计税工资标准额=本股份制试点企业报告期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总额-本股份制试点企业上年实发的职工平均工资×[1+本股份制试点企业报告实现税利(或净产值劳动生产率)比上年实现税利(或净产值劳动生产率)增长率+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比上年增长幅度] ×本股份制试点企业报告期职工平均人数
  上述两种办法中,报告期工资增幅过大的,在核定计税工资标准时可适当调整。
  二、新组建的股份制试占企业一般按同行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本股份制试点企业基期年职工平均工资。
  三、报告期内设制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全年度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四、每年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年平均工资及增长率于隔年3月15日以前由市劳动局会市财税局公布。
  五、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超过股份总额25%的股份制试点企业,经批准可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办法办理。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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