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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23 生效日期: 1994-11-23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1994]125号

国务院今年8月18日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62号发布,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制定和发布,对于保护我国紧缺的耕地资源,保证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增长,保证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条例》,切实保护耕地资源,稳定农田面积,以促进全省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宣传学习《条例》,动员全社会重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人口多、人均土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也是我省的基本省情。目前,我省人均耕地不足1.5亩,高产稳定基本农田仅占总耕地面积的4%,人多地少的矛盾始终是制约我省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切实保护耕地,不仅关系到我省农业的稳定,而且关系到全省经济发展的全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条例》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普法教育规划,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保护耕地的政策措施,宣传保护基本农田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使广大干部和群众牢固树立惜土如金的忧患意识,自觉增强保护耕地的法制观念。

  二、制定配套规章,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法律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制定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和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本地区的基本农田真正保护起来。省土地管理局要尽快商省农业厅、水利厅拟订《陕西省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草案)》,报省政府审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都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制订保护基本农田、稳定耕地面积的乡规民约,依靠群众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三、全面贯彻《条例》,加快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的步伐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土地管理法》和《条例》中有关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规定,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落实。
  (一)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明确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基本依据和重点保护范围。凡属下列情况,均应列入重点保护范围:
  1、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产品生产基地;
  2、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以及通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
  3、大中城市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人均耕地1.5亩以下地区的旱平地。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水利、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制订方案,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然后分步实施。
  (三)关中平原和汉中盆地是我省重要的商品粮油生产基地。保护好这两个区域的基本农田,对稳定全省的耕地面积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省政府决定将关中平原和汉中盆地列为全省基本农田重点保护地区,责成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农业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和地市共同抓好两个区域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上述重点保护范围,确立本地区的具体保护范围、界线和农田等级,落实保护地块,设立保护标志。对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利用类型等,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保护档案,作为保护管理的依据,并通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将保护责任逐级落实到县、乡、村。

  四、切实加强领导,限期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
  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是造福子孙后代的长远大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护基本农田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务于1996年底全部完成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条件成熟的地方和列为全省基本农田重点保护地区的关中平原、汉中盆地的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尽早开展,力争于1995年底结束。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政府领导和主管干部政绩的一项内容,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这项工作全面落实,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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