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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6-04 生效日期: 1987-06-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外[1987]129号
根据《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下同)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拥有并且使用车辆,均应依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及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中外合营企业经营运输业务所使用的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项船舶)由海关征收船舶吨税,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拥有并且使用的各种人力货(客)车、拖车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恢复征税,自行车开征日期另行规定。
  三、本市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如下:
  类别项目计税标准全年税额备注
  机动车乘人汽车每辆320元(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每吨60元
  摩托车二轮每辆60元
  三轮每辆80元(包括机动三轮客车)
  轮便摩托车每辆20元
  汽车拖车乘人每辆224元
  载货每吨42元包括拖拉机
  临时牌照每十天为一期,每期按该种车辆税额百分之三计征,不满十天亦以十天计算。
  非机动车各种人力货(客)车、拖车每辆24元
  自行车每辆4元
  四、车船使用牌照税每半年征收一次,分别在一月二十日、七月二十日前缴纳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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