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房[1992]公字发第43号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房产经营公司、各系统单位:
近几年来,本市不少单位擅自将租赁的公房转租给其他单位使用,从中牟利,扰乱了正常租赁关系,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现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利用承租公有房屋作经营场所行为的管理,理顺租赁关系,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在本市境内开设各类企业(包括附属机构、联合经营,下同),其经营场地(包括房屋)如属本单位所有的,应持权属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如属向房管部门或其他单位租赁的,应经所在地房管部门审核发给同意使用的通知书,单位凭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手续。
二、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其经营场地(包括房屋)属向房管所或其他单位租赁而未经所在地房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应在一九九二年六月前补办申请手续,核发给同意使用的通知书交原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二年二月七日
附:房 屋 使 用 通 知 书
房屋地址
房屋性质
收文号
承租单位
原实际使用单位
房屋使用申请单位
批准
使用
部位
面积
使用
单位
房屋地址………………………………………………部位………………………………………………
房屋使用单位………………………………………使用面积…………………………………
房屋承租单位………………………………………房屋性质…………………………………
房
管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区…………………………………所?
(公章)
年 月 日
注:1、如不属房管部门管理的经营场地(包括房屋)请写明并盖章。
2、本通知书一式四份,工商管理部门一份,房管部门二份(房管所、区房管局),申请单位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