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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利用承租公有房屋作经营场所的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2-07 生效日期: 1992-02-07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房[1992]公字发第43号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房产经营公司、各系统单位:
  近几年来,本市不少单位擅自将租赁的公房转租给其他单位使用,从中牟利,扰乱了正常租赁关系,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现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利用承租公有房屋作经营场所行为的管理,理顺租赁关系,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在本市境内开设各类企业(包括附属机构、联合经营,下同),其经营场地(包括房屋)如属本单位所有的,应持权属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如属向房管部门或其他单位租赁的,应经所在地房管部门审核发给同意使用的通知书,单位凭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手续。
  二、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其经营场地(包括房屋)属向房管所或其他单位租赁而未经所在地房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应在一九九二年六月前补办申请手续,核发给同意使用的通知书交原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二年二月七日


附:房 屋 使 用 通 知 书
房屋地址
  房屋性质
  收文号
承租单位
原实际使用单位
房屋使用申请单位
批准
使用
部位
面积
使用
单位
房屋地址………………………………………………部位………………………………………………
房屋使用单位………………………………………使用面积…………………………………
房屋承租单位………………………………………房屋性质…………………………………








………………………………区…………………………………所?
(公章)
年 月 日
注:1、如不属房管部门管理的经营场地(包括房屋)请写明并盖章。
2、本通知书一式四份,工商管理部门一份,房管部门二份(房管所、区房管局),申请单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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