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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粮食局、哈尔滨铁路局关于规范在铁路运输粮食过程中有关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4 生效日期: 2002-11-0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粮食局哈尔滨铁路局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2)81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整顿、规范粮食运输中的乱收费现象,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增强我省粮食的市场竞争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在铁路运输粮食(含豆粕及成品粮)过程中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领导10月15日召开的省经贸委、财政厅、物价局、工商局、粮食局、哈尔滨铁路局、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同志参加的协调会议精神,暂停征收在铁路运输粮食中的以下收费项目:价格调节基金、运送粮食中的铁路护路联防和无人看守道口监护费、工商管理费、未进入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的市场交易费、植物检疫费、运输代理费(请车服务费)、未经货主同意保安公司收取的押运费、装载用绳网卡等材料费。同时,要采取坚决措施取缔收取各种好处费、承认车费、棚车使用费、方向费,也不得变换名目收取类似费用。对国家计委、铁道部已明令取缔或停收的收费项目,必须坚决执行。
  二、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对在铁路运输粮食过程中的收费进行认真检查、设立举报电话,依法查处各种在粮食运输过程中的不合理、不合法收费行为。哈尔滨铁路局、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并坚决拒绝为有关单位代收各种不合法、不合理费用。省物价局要在11月中旬前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运输过程中各项收费进行专项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先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整改。
  三、由省物价局牵头,省经贸委、财政厅、工商局、粮食局、哈尔滨铁路局、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在铁路运输粮食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和乱收费现象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应保留的保留,应取消的取消,重新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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