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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活待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1-05 生效日期: 1993-11-05
发布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劳动厅
发布文号: 陕劳险发[1993]458号
 各地、市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委,办局,中央驻陕单位:
  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和一系列改革方案的实施,老干部、老工人的生活费用增大。陕财文[1993]063号文对提高离休老干部生活待遇作了规定,现就提高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活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范围包括,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巳退休享受 100%退休费待遇的老工人。
  二、提高生活补贴。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增加护理费。护理费的发放范围是: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0周岁的老工人。护理费标准按八类地区现行四级工工资每人每月67元执行。
  四、增加交通费。每人每月为20元。
  五、提高待遇后的费用,从企业管理费中开支,不进入社会统筹。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陕西省劳动厅
  陕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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