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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情民意调查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9-21 生效日期: 1990-09-2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加强省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拓宽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特制定本制度。   一、 建立和健全民情民意调查网络。在城市利用现有的调查样本,再补充抽选若干工厂、学校、商店、科研单位作为整群样本。在农村利用已有的农户调查点,再补充抽选若干乡镇企业、农村学校、乡村干部作为整群样本。
  二、 民情民意调查应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展开。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应定期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应针对性强,准确可靠。对被调查对象的意见、批评,以及收入情况、家庭财产,应依法予以保密。
  三、 调查方法的选择,可根据调查内容的不同灵活掌握。以抽样调查为主,辅以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
  四、 成立省政府民情民意调查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一名副秘书长担任组长,省统计局一名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省劳动局、民政厅等单位的领导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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