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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3 生效日期: 2002-10-01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增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减少道路交通违章行为,预防交通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所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 第六、七、八、九条关于记分分值的条款,只适用于由本市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在本市建成区内道路上发生交通违章行为的机动车驾驶员。


    第三条   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实施交通违章记分管理。对违反交通法规、规章的机动车驾驶员按照《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记分和考试,对模范遵守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员予以奖励。

    关联法规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公安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根据违章行为的轻重,规定违章行为的记分分值。

    关联法规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公共电汽车(包括联运车、小公共客车)随意变更行驶路线和停靠站点的。
  (二)驾驶摩托车竞驶或者为其他车辆开道的。
  (三)不按规定载运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和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四)驾驶拼装或者未经批准更换发动机、改型、改装或改变颜色车辆的。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在禁止停车区标线或者人行横道线内停车的;
  (二)未经同意,从事交通警卫活动的;
  (三)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设置人行横道的交叉路口,不避让前方行人或者推自行车的人横过道路的;
  (四)驾驶机动车遇行进前方道路交通阻塞或遇红灯时,不按顺行方向在本车道内依次等候而抢上造成阻塞的;
  (五)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事故停放在道路上,未设置明显警告标志或未开危险信号灯,夜间未开示宽灯、尾灯或未设明显标志的;
  (六)侧三轮、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座前载人,乘员侧坐或者与驾驶员相背而坐的;
  (七)违反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发案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后,方可修复规定的;
  (八)违反机动车上市交易,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后三十日内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及经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准上市交易规定的;
  (九)违反带有挂车的货运机动车,应当安装有效的断气制动装置和安全链及轴距在四米以上的货运机动车或者货运机动车挂车,应当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网规定的;
  (十)非军警人员驾驶军警专用车辆的。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二)机动车在距学校门前20米以内路段停车的;
  (三)驾驶室超员乘人的;
  (四)教练车不安装供教练员使用的制动器或者载运货物和乘坐与教练无关人员的;
  (五)违反机动车不准牵引非机动车及大型客车、绞接式客车、半挂车或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不准牵引车辆、施工机械规定的;
  (六)违反机动车牵引装载危险品的车辆,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规定的;
  (七)违反机动车拖带施工机械、单轴挂车时,连接装置应当牢固,装有保险链,并在主车车辆保险架两侧顶端安装制动灯、转向灯规定的;
  (八)违反大件物品运输车辆在装货运输前,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政、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规定的;
  (九)违反机动车在傍山险路会车时,靠山壁一侧的车辆,应当停车或减速让行规定的;
  (十)违反机动车车体外设置广告、标语、宣传品等,应征得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规定的;
  (十一)实习驾驶员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或者载运危险品车的;
  (十二)实习驾驶员驾车牵引已损坏车辆或者施工机械、工具箱斗等轮式专用机具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驾驶摩托车在车道内并行的;
  (二)驾车不避让少年儿童、盲人和行动不便的人横过车行道的;
  (三)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教练车号牌的;
  (四)驾驶摩托车手中持物、车把挂物、攀扶其他车辆或被其他人员攀扶的;
  (五)出租车占用公交车站台停车候客或影响公交车进出站的;
  (六)客运车辆违反规定在站台上停车候客的;
  (七)驾驶号牌不清或号牌不全车辆的;
  (八)驾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喷涂本车号牌放大号或放大号不清晰的;
  (九)驾驶机动车窗粘反光膜或在驾驶室前风档处悬挂、摆放和粘贴有碍驾驶视线物体的;
  (十)戴耳塞机驾驶机动车的;
  (十一)驾驶车辆时赤脚或穿3.5厘米以上的高跟鞋的;
  (十二)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
  (十三) 不按时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学习的。


    第十条   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总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员初次领取驾驶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二条   凡本市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发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卡一张,用于记载记分情况;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卡丢失或者损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微机记录的分值予以补发。


    第十三条   交通违章记分与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交通事故行政责任同步执行。
  凡非本市核发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的记分,应当将记分情况转到驾驶证核发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对交通违章驾驶员给以行政处罚的,记分由执勤的交通民警在当场处罚时一并执行。
  适用一般程序对交通违章驾驶员给以行政处罚的,记分由执罚民警在处罚时一并执行。
  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需要给予记分的,由事故处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实行计算机管理,计算机记录的分值为驾驶员违章记分的最终分值。对需要给予记分的交通违章行为,应当在记录违章行为时,同时记录相应的记分分值。当记满12分时,须锁定该驾驶员档案。
  对违章驾驶员实施处罚时,交通民警应当告知被处罚人记分数值,在违章记分卡上扣除交通违章行为相应的分值。


    第十六条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已记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组织进行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考试,考试合格后发还驾驶证。但同时被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期限未到的,应当在吊扣期满后发还。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需要参加考试的机动车驾驶员名单,考试的时间、地点和内容提前通知当事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便民的交通违章记分查询系统,并且向社会公布查询方式;机动车驾驶员在查明自己的记分情况,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经过通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参加考试的,按照《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的规定撤销驾驶证。
  分值满12分或者超过12分未参加考试的机动车驾驶员,不予办理驾驶员年度审验手续。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分值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经考试合格的,经档案记录后,原分值予以消除。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再次记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除重新参加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考试外,还须增考场地驾驶。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对交通违章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诉讼期间机动车驾驶员接受考试的时间顺延;经依法裁决变更或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分值应予变更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的规定对无交通违章记分的机动车驾驶员予以奖励。对机动车驾驶员给予奖励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无违章记分奖励审批表》,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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