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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社会福利院扶持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9 生效日期: 2002-09-2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2]54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对社会福利院扶持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9月29日
  关于加强对社会福利院扶持工作的意见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福利院的保障作用,维护在院“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固定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老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他们的正常生活,现就加强对社会福利院的扶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福利院是以收养城镇“三无”老人为主的国有社会福利机构,为集中收养的“三无”老人安度晚年提供保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院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在院“三无”老人的合法权益。

  二、社会福利院实行属地管理,当地政府要把社会福利院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使社会福利事业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三、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城镇“三无”老人生活标准应达到或略高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凡是未达到标准的,当地政府应逐年增加投入,使在院“三无”老人生活费达到标准,保证在院“三无”老人的正常生活。对社会福利院“三无”老人生活费过低,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在社会上造成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四、对跨区收养的“三无”老人,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所在县(市)要把“三无”老人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交给社会福利院,补贴“三无”老人生活费不足。

  五、社会福利院“三无”老人患有重病、大病所需医疗费用过高的,当地政府应视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保证患病老人得到必要的治疗。

  六、各级政府负责对社会福利院危旧房舍和设备更新改造,并要加大对社会福利院危旧房屋改造、设备更新改造资金的投入。对社会福利院危旧房屋改造不及时而发生意外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七、社会福利院“三无”老人生活用房要符合建设部制定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凡是没达到要求的要逐步进行改造达到标准。凡是新建的老人生活用房,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八、按照《黑龙江省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若干意见》(黑民福[2000]8号,的要求,社会福利院应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都应得到落实。各级政府应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对没有落实的各项优惠政策,要责令有关部门限期给予落实,减少社会福利院开支,减轻在院“三无”老人负担,提高在院“三无”老人生活水平。

  九、各地政府要从政策、资金、物资上加大对社会福利院的扶持力度,促进社会福利院由封闭型经营向开放型经营转变、由传统救济型服务向福利经营型服务转变,加大向社会开放的力度,扩大自费收养老人的数量,“十五”期间要达到自费收养床位数占总床位数的30%以上。通过扩大自费收养增加收入补充“三无”老人生活费不足。同时大力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改善和提高在院老人生活。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200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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