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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重点单位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工作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6 生效日期: 2002-09-16
发布部门: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黑市政办字[200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的公众聚集场所和工矿企业发生多起群死群伤重特大恶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事故发生后,因大多数经营者无力全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且没有参加保险,致使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给处理善后工作造成很大困难。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办发[1995]1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地下商业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安全重点单位开展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工作。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财产和公众责任保险重要性认识。国办发[1995]11号文件明确规定: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大型商场(含地下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网吧、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积极参加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这对于减少发生事故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损失,迅速恢复生产经营,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从保安全、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财产和公众责任保险工作。

  二、积极组织宣传推广工作。各级新闻单位要设立专题、专栏,积极宣传做好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保险公司要通过新闻发布会、电视讲座等形式,介绍保险常识、工作程序,增强投保单位的投保意识和自觉性。

  三、全面做好投保工作。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此项工作,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配合,尽快研究和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原则上,黑河市城内所有企事业单位要一律参加财产保险。特别是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网吧、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都必须参加公众责任保险。

  四、认真做好理赔和奖励工作。投保单位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保险部门要从投保单位的利益出发,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及时给予赔偿。同时,对未发生灾害事故并按消防条例规定配备了防火设施或被消防部门评为防火安全先进单位的投保单位,要按保险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和奖励。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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