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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批复哈尔滨市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9 生效日期: 2000-12-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价字(2000)248号

哈尔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规范哈尔滨市排污收费的请示》(哈价联发(2000)7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9)12号,国家发展计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局计价格(1999)1192号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0)1702号等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并参照外省市的一些管理办法,决定哈尔滨市取消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开征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原则、范围及标准
  污水处理费为经营性收费,污水处理企业(单位)要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开征污水处理费后,取消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不通过城市排水设施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除外);同时取消市政排水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凡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水管网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哈尔滨市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要根据用户用水数量(包括从城市供水企业取水、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进行征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企事业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建筑施工临时排水单位)以及个体工商业户每吨0.45元;居民仍按黑价联字(1999)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

  二、降低市政排水部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超标污水补偿费标准
  开征污水处理费后,对通过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规定污水排放标准的,继续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超标污水补偿费。超标准污水的征收项目及指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执行,污水取样应在城市排水设施入口处,在双方认可后方为有效。具体征收标准为:
  超标1-5项  在污水处理费基础上加征1倍
  超标6项以上  在污水处理费基础上加征2倍

  三、明确环保部门污水排污费及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范围
  开征污水处理费后,对不通过城市排水设施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水的企事业单位,环保部门按照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物价局、财政厅黑环督字(199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规定污水排放标准的,征收超标污水排污费,但不得重复征收污水排污费。
  要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含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发现水质超标的,要按规定征收超标污水排污费,并责令其整改,直到达标排放。

  四、哈尔滨市要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率,防止跑、冒、滴、漏,努力做到足额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缓交污水处理费,但不得免交。

  五、原有文件内容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此《通知》自二000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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