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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3-09 生效日期: 1989-03-0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行署、县(市)建委(综合开发办)、房地产局(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要求和省政府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安排,全省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清理整顿工作目前已基本结束。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治理、整顿、改革的指导方针,整顿开发建设秩序,加强开发公司资质管理,促进综合开发事业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各类开发公司行业归口管理。
  各市县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妥善处理好建委(综合开发办)和房地局(处)间职责分工,切实明确综合开发及房地产开发业务主管部门和各管理部门间衔接关系,加强综合开发及房地产开发企事业单位资质管理,对各类开发公司要按审批权限进行资质审查,经批准合格者,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换发营业执照。在开发建设中坚决制止超等级开发,超范围经营。必须按批准的企业等级、经营管理能力承担相应的开发建设任务,未经资审批准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从事商品房屋开发经营业务。
二、统一制发开发公司等级标准和资审证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发公司贯彻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建委(综合开发办)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抓好资质管理工作。凡中直、省、市(地)属和县(市)属的开发公司,统一报省建委审批。哈尔滨市属各类开发公司,可由哈市代省审批,报省审查,核定企业等级,办理资审证书。
三、跨地区、跨省开发建设实行注册登记。跨地区、系指本省的开发公司离开本企业注册登记的所在地到本省其他市(地)、县;跨省,系指本省的开发公司到外省或外省开发公司来我省承担开发建设任务。跨地区、跨省的开发公司应由企业持资审证书、营业执照(付本)和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开具证明,经省建委审核填写《黑龙江省开发公司外出(进)开发建设登记表》(另行制发)。未经省建委统一介绍,各市(地)、县可不予注册登记。所有跨地区、跨省的开发公司必须按规定在开发所在地建设银行开立户头,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审,在税务部门进行登记,自觉地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在经营业务上的检查、监督、指导,确保开发建设质量,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
四、开发公司实行年检制度。省建委统一制发《黑龙江省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营业管理手册》(另行制发),全面记录反映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经济技术管理素质、开发能力、工程质量、重大事件、奖惩记录、年检情况等,并以此作为考核企业等级升降的依据。在清理整顿建设市场秩序中,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开发企业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不具有开发能力,经营管理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开发公司要严格进行清理、整顿,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停止其从事开发建设业务。
五、开展企业升级,提高企业素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各类开发公司要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企业素质。要充分发挥企业经营机制作用,搞好企业内部配套改革,做好企业升级各项基础工作。逐步推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到工作有程序、管理有规范、核算有依据、考核有指标。要以开发建设工程质量、物资消耗和经济效益作为考核企业管理水平、评定企业等级的主要依据。在开发建设中讲求综合效益,努力提高企业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198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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