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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新阶段农村贫困监测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7 生效日期: 2002-08-0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2]4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统计局、计委、民委、财政厅、扶贫办、农业银行《关于开展新阶段农村贫困监测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8月7日

  关于开展新阶段农村贫困监测工作的意见
  为了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省农村贫困现状和反贫困进程,掌握扶贫重点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评估宏观经济发展和专项扶贫项目成就、制定扶贫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提供可靠依据,省统计局、计委、民委、财政厅、扶贫办、农业银行决定联合开展2001年至2010年农村贫困监测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二、监测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合理的贫困标准。根据新阶段扶贫工作的要求,采取科学的方法,制定新阶段的贫困标准,并以此标准衡量各县(市)的贫困程度,做到统计口径基本一致。
  (二)按照新阶段贫困标准,根据全省农村住户调查资料,测算全省地、市、县贫困人口数量与分布情况。
  (三)对21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实施全面监测。
  1.根据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要求在“八七”时期贫困监测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农村贫困监测方案。
  2.在21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建立必要的抽样调查网点。为了保证调查内容的可靠性,主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办法,原则上每个县抽取10个左右的村,每个村抽取10户。调查网点的抽选采用多阶段、随机起点、对称等距抽样方法。为保证抽样县(市)的代表性,可根据当地需要,适当扩充调查样本。
  3.使用统一的数据处理程序,建立数据质量评估制度。规范数据处理程序,减少误差,提高数据分析研究结果的准确性。
  (四)定期发布调查结果和监测报告。分县(市)贫困统计结果由省统计局发布。贫困监测系统的调查结果和分析研究结果将通过《黑龙江省农村贫困监测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下,我省较好地完成了对“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实施情况的监测任务,为我省农村的发展和脱贫工作提供了保障,对争取国家及有关部门对我省在农村扶贫开发方面的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对新阶段我省农村贫困人口和扶持对象的确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新阶段的农村贫困监测工作,各地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黑龙江省农村发展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组织与协调工作。
  (一)为使全省农村贫困监测工作有效开展,省统计局、计委、民委、财政厅、扶贫办、农业银行组成联席会议,负责共同组织有关农村贫困监测的重要工作,对贫困统计调查结果和研究结果进行评估和研讨,及时公布全省统计数据。对所需要的统计数据各部门要及时提供,保证工作需要。
  (二)省农村贫困监测办公室设在省农调队,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协调。各县(市)的工作组织形式由各地根据情况自定。为减少人员、节约开支,不配备专门的县级工作人员,21个监测县(市)的县级工作人员从县统计局、县农调队抽调或兼职。
  (三)本项调查是一项政府行为,所涉及的地、市、县要把这次监测工作纳入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在部门配合、人员调配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四)新阶段农村贫困监测工作任务重、要求高,所需经费仍采用分级负担的原则,有关县(市)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省统计局
  省计委
  省民委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省农业银行
200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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