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2]38号
为进一步规范县(市)、乡(镇)财政分配行为,保障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精神,对我省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义务教育经费、民兵训练费纳入县(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计划生育经费、优抚经费以及乡级道路建设开支纳入乡(镇)级财政预算管理(以下简称“五项事业支出”),具体意见如下:
一、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县(市)、乡(镇)财政在安排预算支出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有关规定,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原由乡统筹安排的“五项事业支出”,应按核定的标准,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县(市)、乡(镇)财政收入情况,确定预算支出数额。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五项事业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应当首先保证工资支出、教育支出、优抚对象的定期补助、民兵训练以及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需要,其次要保证计划生育事业费优先安排,然后再安排其他各项事业发展支出。
(三)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五项事业支出”纳入县(市)、乡(镇)两级财政预算管理后,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时要按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实行综合预算,对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及预算外资金统筹考虑,一经确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调整、挤占或挪用。
(四)厉行节约,讲求效益。根据农村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年县(市)、乡(镇)财政可用财力,对各项支出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合理安排。
二、预算管理形式与使用范围
(一)乡村义务教育费,列入县(市)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教育事业费”支出科目,主要用于教师工资及乡村义务教育经常性经费。
(二)民兵训练费,列入县(市)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民兵事业费”支出科目,主要用于民兵训练期的补助支出。
(三)优抚经费,列入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抚恤事业费”支出科目,主要用于农村敬老院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的补助费、义务兵优待金及其它农村优抚对象的优待和补助。
(四)计划生育经费,列入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科目,主要用于农民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计划生育方面的管理、宣传教育、干部培训、计划生育对象的奖励以及计划生育专职人员的报酬等项支出。
(五)乡级道路修建支出,列入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交通事业费”支出科目,主要用于乡镇道路、桥梁的修建等乡镇公益事业支出。
三、预算编制与执行
“五项事业支出”纳入县(市)、乡(镇)两级预算管理后,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当年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及当年预算编制口径说明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五项事业支出”预算,应按规定的标准,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后可用财力,分别由县(市)、乡(镇)政府职能机构根据县(市)、乡(镇)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支出建议,经县(市)、乡(镇)政府审核后,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编制财政年度预算草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二)财政年度预算一经批准,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或者调减预算支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五项事业支出”拨付程序与财政其它预算资金拨付程序相同。
四、预算管理与监督
(一)规范管理,依法理财。农村税费改革后,“五项事业支出”分别纳入县(市)、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后,要同其它支出项目一样,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二)推选项目管理,严格基建程序:在实施公益项目建设时,要严格履行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检查和监督,保障县(市)、乡(镇)两级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以确保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全面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