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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统一使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2-12 生效日期: 1989-12-12
发布部门: 陕西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发布文号: 陕劳计发[1989]50号

 各地、市、县劳动局(劳人局)、人民银行各地、市、县分行,省级各部门和中央驻陕各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工资基金,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发[1985]1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和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制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劳计字[1989]4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与上述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0年4月1日起,全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三资'企业,统一使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原使用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可继续使用到1990年3月底,到期废止,不再继续使用。有关1990年1、2、3月份的计划和支付数都要在新《手册》中补记。省级机关、事业、团体在西安市的单位1990年底以前,可继续使用原《人员编制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年度计划、分季度使用计划须经省劳动厅审核签章。从1991年1月1日起,由省劳动厅核发使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二、启用的新《手册》,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机关、团体以及'三资'企业,由主管部门的同级劳动部门核发;中央驻陕单位由省劳动厅核发;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含劳动服务公司),除省二轻厅、供销社直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由省劳动厅核发外,其他均由单位所在地的地、市或县(区)劳动部门核发。对县以下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也应加强工资基金宏观管理,在国家未做出统一规定以前,具体办法由各地、市劳动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当地银行商定。

  三、全民所有制单位,应根据国家下达的全年工资总额计划,按照《手册》规定的项目,编制全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企业单位编制的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同级劳动部门审定,列入《手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劳动部门会同人事(编制)部门审定,列入《手册》;中央驻陕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驻陕的主管部门或代管部门审核,送省劳动厅列入《手册》(在陕无主管部门的,直接送省劳动厅)。中外合资企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企业董事会审定,送同级劳动部门审核后列入《手册》。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主管部门审定,送主管部门的同级劳动部门列入《手册》。开户银行按核定的使用计划,支付工资,并监督使用。基层单位分月的使用计划,企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由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并在《手册》中签章后,送开户银行支付工资。审批手续不全的,银行一律拒付。列入《手册》的工资总额范围,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四、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要将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未纳入基数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新增效益工资等填入《手册》。效益工资一时难以核定的,可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核定该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待后结算调整。

  五、各基层单位由于经济效益增减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作调整时,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在不超过国家下达本地区、部门的工资总额计划内进行调剂。开户银行按调整后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予以支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时,按照工资总额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隶属关系发生变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将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报同级劳动部门核增、核减后送银行支付工资。

  六、企业的奖励基金,应按国家规定先提后用。企业发放的奖金和从奖励基金中支付的浮动工资、津贴、补贴、自费改革工资等各项工资性支出,均应计算为工资总额。国营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支付奖金的累计数,超过国家规定的奖金税起征点的,其超过部分,发放单位应持纳税凭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同级劳动部门审批,列入《手册》准予支付。

  七、国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在年初未下达前,由主管部门按上午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扣除其中应扣出的部分,先核定一个季度(分月)的工资总额,填入《手册》,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待国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再编制全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办理工资基金审批手续,列入《手册》。

  八、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只能在本单位进行现金结算的开户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凭《手册》提取工资。开户银行内部要建立'212资基金登记卡(簿)'便于核对和监督管理。对一些大单位要迅速建立'工资基金专户',一般单位,要积极准备,最迟应在1990年底以前,做好全面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工作。任何单位不得坐支,或用其他不正当手法套取现金发放工资、奖金、补贴等。对坐支现金,以及滥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违纪问题严重的,各级银行、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检查,并给予必要的处罚和处理。

  九、各级劳动部门、银行系统应在当地人民政府、行署领导下与人事、计划、财政、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加强管理和审计监督,坚持按规定和制度办事,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把工资基金管好用好。请省级各专业银行按照文件要求部署基层行做好此项工作。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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