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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和操作规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4 生效日期: 2000-08-0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发[2000]149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和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黑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和操作规程
  为加强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办理免税、抵税和征、退税款,防止国家税款流失,促进生产企业扩大出口,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和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资格认定
  凡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必须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申请填报《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认定表》(见附件),并附送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主管退税的市、地国税机关审核认定。经认定的企业在一个年度内不能变更退税办法。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申报管理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应于财务上做销售处理后,连同当月内销货物,按“免、抵、退”税办法规定一并计算免、抵税额及应纳(或应退)税额,按月据实向征税机关(含对外商投资企业征税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下同)填报《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生产企业按月向征税机关申报办理预免、抵税额时,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3.属于委托出口货物还必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须报送《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5.出口货物发票。
  其中资料1、2、3可延期3个月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或与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信息核对有误的,由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补征已预免、抵的税额。并自预免、抵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三)生产企业按季将出口及内销货物等情况汇总填报《申报表》,报主管征税机关,经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给市、地级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由具有出口退税审批权的退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批手续。生产企业按季申报时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经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审核意见的本季度的分月《申报表》(第1、2联)及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必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本季度如有缴税的,须提供经主管其征税机关审核盖章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须报送《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4、按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要求填写的《出口退税明细表》。
  (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由生产企业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并将已批准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分别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计算并扣减“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三、征税机关的审核管理
  (一)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对生产企业的《申报表》应认真审核,按月及时办理免、抵税额和应纳税额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手续,保证应纳税额及时足额入库。
  (二)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对生产企业按季汇总填报的《申报表》应认真审核,并在《申报表》的“基层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生产企业附送的有关凭证资料,一并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征税机关核实。
  (三)县级以上(含县级)征税机关应认真核实出口单证,认真审核《申报表》,在《申报表》及出口单证上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审核。
  (四)生产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出口单据,对逾期未提供的,应及时补缴已免、抵的税款。
  (五)根据主管退税机关按季签发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确认或调整免、抵税额及应纳税额,及时办理补、退税手续。

  四、退税机关的审核管理
  根据有关电子信息,审核、签署批准或变更免、抵税额的意见,并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连同《申报表》(第3、4联)逐级退回主管该企业征税的国税机关。办理免、抵税后仍需退税的,由出口退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

  五、征、退税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主管生产企业的征税机关
  1. 负责受理生产企业按月申报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并对《申报表》进行逻辑审核;
  2. 负责审核并上报生产企业按季汇总申报的《申报表》和凭证资料;
  3. 负责补征生产企业未能按期提供出口单据但已预免、抵的税额;
  4. 根据主管退税机关按季通过电子信息审核签发的意见,确认或调整免、抵税额和征税额;
  5. 负责对生产企业免、抵税额部分的检查、清算工作。
  (二)主管退税机关
  1. 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审定“免、抵、退”税企业范围;
  2. 负责审核按季上报的资料,签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3. 对出口凭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等,就海关电子信息等进行计算机审核;
  4. 退税政策的适用正确与否;
  5. 负责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6. 定期向同级计财部门报送“免、抵、退”税情况季报表;
  7. 负责对生产企业退税部门的检查、清算工作。

附件:《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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