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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办理1996年度劳动用工手续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12-10 生效日期: 1995-12-1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深劳服[1995]229号

各用人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文)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流动人员就业管理和有序流动工作,保障企业用工需要和劳务工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办理1996年度劳动用工手续将结合我市即将推出的“劳务工有序流动工程”一并进行和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确定1996年度使用劳务工的人数,并按隶属关系到市或区劳动部门以及计划单列单位的劳动管理机构办理用工手续。

  二、本着方便企业、服务企业的原则,对总部设在特区、工厂设在特区外的市属企业,其总部工作人员的用工手续在市劳动部门办理;在特区外工作、生活的员工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劳动部门办理。但生活基地在特区内的市属重点骨干企业,如机场公司、大亚湾核电站等,其用工手续仍在市劳动部门办理或由市劳动部门派出的劳动管理机构办理。
  属地管理原则既指劳动用工计划和用工手续的办理,也包括安全生产、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各项业务工作。

  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劳动部和省劳动厅于1994年和1995年颁发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流动人员异地就业有序化,用人单位新增劳动力50人以上的,原则上委托各省、市驻深劳动管理站按定向培训、定量输入、定期轮换、定额补充、参与管理的方式有组织地输入。零散雇用新增劳动力的,应查验其《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简称就业卡),内联、外驻企业招用的农村劳动力,也必须办理《就业卡》,无就业卡的,不准雇用。

  四、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工作》(深府(1995)186号)的规定,搞好特区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各用人单位在办理用工手续前,应到辖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办用工手续时提供复印件。私营企业雇工,应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凭有关证件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五、建筑行业、集贸市场和个体经济组织雇用的外地劳务工,其用工手续仍按去年的方法办理。

  六、文化部门考核管理的无固定工作单位的歌舞厅艺员,由市文化局委托歌舞厅行业协会到市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各屋村、住宅区管理处雇用的保安员和勤杂人员,由管理处负责到市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七、变更事项
  (一)根据市公安局意见,1996年度新办手续和延期手续分别填写不同格式的《暂住人员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新办手续的仍填写旧式《登记表》,延期手续的填写内容已简化的新式《登记表》。
  (二)因建立外来人员管理信息网络需要,原来办用工手续时上报一式三份《登记表》,从1996年1月2日起恢复为一式四份。填写《登记表》既可全部手写亦可手写一份,其余三份复写或复印,但每一份均须贴相片及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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