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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西安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3-17 生效日期: 1987-03-17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西安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实施,望遵照执行。
  西安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城镇房屋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西安市人民政府管理本市城镇国有房屋、集体所有房屋、私人所有房屋和在本市的其他房屋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国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 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房屋,属国有财产。凡需租用国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房管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签订租赁合同,发给房屋使用证明,方能进住。凡擅自迁入或强占国有房屋的,公安、粮食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户粮转移手续,并令其限十五日内迁出。对拒不迁出的,由房管部门诉请法院强制迁出,令其补交强占期间的房租,并处以租金五至十倍的罚金。

  第四条 凡租用国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凡经承租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将国营企业拍卖、给他人的,事先应向房管部门申请备案,方准予改变租赁关系,并按原租金标准收取房租。

  第五条 严禁私自转租、转借、转让、交换国有房屋,严禁擅自改变国有房屋用途,出售或变相出售国有房屋。违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1.私自转租、转借、转让、交换住房,或擅自改变用途的,撤销其租用权,收回房屋,另行分配,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2.租用营业、生产等非住宅房屋私自转租、转借或以租赁的国有房屋折抵股金进行联营、合营,牟取非法利益的,撤销其租用权,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
  3.出售或变相出售(包括使用权出售)国有房屋的,其所得价款全部没收,并视其情节,予以其他处理。

  第六条 凡租用国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爱护房屋和室内外一切设施。损坏房屋和设施的,应及时修复或赔偿损失。私自乱拆乱改,损坏房屋结构的,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坏程度,索赔结构损失费,并处以成本租金五至十倍的罚金。拆改房屋造成房屋倒塌致使住户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凡租用国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院落或楼群的空地上,擅自搭建棚屋和其他建筑。违者,限期拆除。或由房管部门强制拆除。

  第八条 凡租用国有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月照章交纳房租。单位用房租金,一律按租赁合同由银行无承付托收。
  进住国有房屋的拆迁户,必须按规定交纳房租,不得以安置不当等任何借口拒交房租。
  社会救济户的住房租金,由发放生活费单位代扣。
  由承租单位或个人借故拖欠房租,房管部门可通知所在单位直接扣交。个人连续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所在单位又不扣交的,房管部门有权收回房屋,住户由其所在单位自行安排。

  第九条 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新建住宅,分配方案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归口分配。经单位民主评议分配到人,由分到住房的个人持住房卡片、申请书和单位介绍信到房管部门办理住房手续。
  分配给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凡是占而不住达半年以上的,房管部门有权撤销其租用权,收回房屋,另行分配。

  第十条 房管部门要坚持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否则,致使房屋倒塌,造成住户生命财产损失,除赔偿损失外,还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维修房屋的资金、材料,要用于维修,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章 单位自有房屋的管理
  第十一条 凡单位所有的房屋,产权归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二条 单位所有的房屋,必须按规定向房管部门履行产权登记手续,由房管部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三条 单位房屋应当参照房管部门统一经营国有房屋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并实行统一的租金标准。如有违反租金政策,由房管部门没收其高价出租部分的租金,并视其情节给予处理。

 

第四章 私有房屋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须向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经审查属实,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权受法律保护。
  私有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者,不得转移。

  第十五条 凡私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时,从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个月内所有权人须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因故不能办理的,可申请缓期办理。否则,每逾期一月,处以相当房屋价值千分之五的罚款。

  第十六条 凡房屋所有者出卖出租的房屋时,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如不愿购买或无力购买时,须由买卖双方协助承租人另找城镇住房,或另建立租赁关系,不得强行赶撵承租人搬家。

  第十七条 凡买卖私有房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城实信用的原则,在政府规定的现行价格之内,由双方协商议定,并须在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严禁私下高价出卖、倒卖、居间牟利等非法活动。违者,一经查出,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第十八条 凡购买私房的,必须要有本市的常住户口和以自用为目的。任何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私有房屋,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时,必须经主管上级同意,并报房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私有房屋所有人可以出租自住有余的房屋。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协议。私房所有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房租,并照章纳税。违者,要给以处罚。

 

第五章 房屋的产籍管理
  第二十条 凡需新建、翻建、扩建房屋时,建房单位或个人,须持有关证件、基建定点图、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房管部门办理产籍注销登记手续,然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核发基建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凡需拆迁房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房屋时,必须先与房管部门签订保拆保建或补偿合同。违者,房管部门有权制止施工,并视其情节,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自然倒塌或拆毁的房屋,必须在房屋损坏后三个月内办理产籍注销手续。否则,不得批准在原地重新建造房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房管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模范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对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经查实,一律从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司法、规划、城建、财政、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房管部门贯彻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市革命委员会一九七九年六月十日颁布的《西安市房产管理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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