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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市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1-12 生效日期: 1987-01-12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税务局陕西省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西安市科委陕西省西安市统计局陕西省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分行陕西省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分行
发布文号:

各区县、科委、经委、科协、工会、工商局、税务局、统计局,市属科研单位,中央、省属驻市工矿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
  为了加强技术市场的宏观指导和统计工作,根据国家科委、国家统计局(1986)国科发成字0503号文件《关于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安市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技术合同统计管理机关:西安市科委具体管理部门及联系人:西安地区科技交流中心  刘崇权
  电话:715392转506
附:1、《西安市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2、填表说明、技术合同登记表、技术合同付款登记表。(略)

  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西安市统计局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安市税务局
  西安市工商银行
  西安市农业银行
一九八七年元月十二日

西安市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科委、国家统计局(1986)国科发成字0503号文件《关于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精神制定的。

  第二条 加强技术市场统计管理工作和对技术合同实行登记制度,是促进我市技术市场管理的有效措施,为制定技术市场政策,指导技术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依据。

  第三条 西安市科委委托西安地区科技交流中心负责技术合同的登记、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各县、阎良区科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属区内的技术合同的登记、上报工作。业务上接受西安市统计局的指导。

  第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的范围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建立科研生产联合体以及技术出口合同。非技术合同不得混入技术市场进行登记。

  第五条 凡本市(区)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技术出让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应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并持技术合同书到市科委下属西安地区科技交流中心和各县、阎良区科委办理登记手续。在登记时负责提供有关技术市场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抗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六条 各科研所、大专院校、工矿企业建立的技术开发经营机构(包括厂办科协、工会等组织)是本单位技术贸易的职能部门,性质按其所在单位的性质确定,其所签技术合同,均应到本市(区)技术合同登记部门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手续。

  第七条 凡本市(区)内单位和个人转让的技术成果,须经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审查登记,领取《科技成果证明书》的,方可进入技术市场进行技术贸易活动。买卖双方签订技术合同后,持《科技成果证明书》到西安市技术合同管理登记机关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手续。

  第八条 技术合同登记后,经税务机关审核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的优惠,银行凭登记机关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承办合同结算业务,并按技术合同管理登记机关出据签章的审批表,依照国家有关酬金规定的标准办理酬金的提取。

  第九条 凡被确定办理技术合同的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科委、国家统计局《关于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文件要求,登记、汇总,报送,未经上报机关批准,不得将统计资料向任何人泄露。

  第十条 在本细则公布之前,对已签订的正在执行的但未经审查登记的技术合同,到西安市科委下属西安地区科技交流中心补办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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