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国税所[1996]5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34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民用航空山东省管理局直属的民航青岛站、民航烟台站、山东航空服务中心、山东航空大厦、山东航空旅行社由民航总局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和管理。
二、中国民用航空山东省管理局直属的其它非运输企业包括山东民航广告公司、山东航空通讯实业公司等单位,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税款按税法规定就地缴入中央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