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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29 生效日期: 1996-07-29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财税[1996]33号

现将财税[199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经研究确定我省境内凡未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或提成工资办法的企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50元。各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限额内确定最高计税工资标准,实发工资高于本地区最高计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区最高计税工资标准扣除,实发工资低于本地区最高工资标准的.按实发工资税前扣除。

  二、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市、地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研究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查后转报财政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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