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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西安市民办科研或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5-21 生效日期: 1985-05-21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拟订的《西安市民办科研或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现予颁布试行。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西安市民办科研或技术服务机构审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调动城市退休、离休、离职、社会闲散和自学成才的科技人员以及农村的能工巧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开发我市的智力优势,更好地为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允许城市退休、离休、离职、社会闲散和自学成才的科技人员以及城乡的专业户、科技户的能工巧匠,联合起来兴办科研事业,或单个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第三条 申请创办民办科研或科技服务机构,一般应在所在的县、区科委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在申请时:(一)要明确建所或技术服务的方向和任务,说明建立科研或技术服务机构的理由。机构的名称必须与其科研方向或技术服务任务相称;(二)必须具备与其确定的科研方向或技术服务任务相适应的科技力量、科研手段和科研经费。
  科研所所长一般应是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一定组织管理才能的非在职专业科技人员。虽没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但又确有真才实学者(包括自学成才的科技人员和农村的专业户、科技户的能工巧匠)县、区科委审查认可亦可担任所长职务。
  经审查合格的民办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机构,一般由县、区科委批准,并进行管理、指导和帮助,报市科委备案。如以盈利为目的,应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四条 民办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经济自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化经营。按照自愿结合、自筹资金,自聘人员、按劳分配,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的原则进行管理。民办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机构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条 民办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机构,都必须认真贯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主要为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重点户、专业户提供技术和信息。
  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的范围是: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引进技术和科研成果的消化、吸收、推广、移植;提供技术咨询、技术信息和技术服务;培训技术人才等。

  第六条 民办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机构应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它们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民办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机构在承包科研课题、进行技术服务和申请科研成果奖励时,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具有同等地位。

  第七条 民办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在对外承包科研课题、开发研究、科技服务和科技成果转让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反对弄虚作假,非法转让以及其它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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