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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拍卖行手续费的收入应按规定交纳营业税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03 生效日期: 1995-11-03
发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地税发[1995]418号
市动产拍卖行:
     关于拍卖行究竟应归属何种行业,应缴纳何种税的报告收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48号通知规定“拍卖行是服务性的法人企业”,“拍卖行是委托方和购买方的中介人,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按成交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营业税税目注释》:“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班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按照上述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48号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解释,拍卖行在代购代销货物中收取的手续费,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的税目,依5%税率交纳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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