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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10-23 生效日期: 1981-10-23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内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简称新产品鉴定)管理工作,促使新产品的发展,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新产品是指填补空白的产品;在性能、结构、技术指标等方面与老产品有显著改进和提高的产品。


    第三条    新产品鉴定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技术标准(或技术标准草案)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
  2、新产品的各项指标,必须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符合技术标准(或技术标准草案)和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3、图样和技术文件必须正确、完整和统一;
  4、工艺装备、检测手段齐全,原料、燃料和主要辅助材料确有保障,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要求,耗能指标合理;
  5、与国内外同类产品对比,在性能、质量、生产成本及经济效果方面,应有一定竞争能力
  6、农业新产品,根据其特征、特性、品质、单位产量和适应性,确定能否推广以及推广的范围。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凡准备批量投产的新产品必须经过鉴定。经鉴定合格,由标准局和主管局(公司)联合颁发新产品投资鉴定合格证书(简称证书)后,方可申请商标注册。凡没有证书者均不得批量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商标,物价部门不予制订正式价格,商业、供销、外贸、物资等部门不得收购、销售,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列入生产计划,新闻单位不予宣传报道。
  对于弥补市场短缺、确有发展前途、原材料有充分保证的新产品,经鉴定某些方面虽暂时达不到标准,但又具有实用价值,经标准局同意,主管局(公司)批准后,由标准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颁发临时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注册商标,生产单位方可试销一至二年;到期重新鉴定,合格后方可颁发正式证书,投入批量生产。


    第五条    各级专业局(公司)负责安排新产品设计、试制中的标准化审查,组织样机(品)鉴定,批准小批量试产(试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落实本系统新产品鉴定计划,并组织鉴定会的筹备工作。


    第六条    新产品鉴定实行两级管理。省级各局(公司)所属单位的新产品,由省主管局(公司)会同省标准局进行鉴定,合格者由省标准局和主管局(公司)颁发证书。地(市)各局所属单位和县(区)所属企业的新产品,由地(市)主管局会同地(市)标准局进行鉴定,合格者由地(市)标准局和主管局(公司)颁发证书。社队企业的新产品由县(区)主管委、办会同同级标准化部门鉴定,其鉴定结果和材料报地(市)标准局和主管局(公司)审批,合格者由地(市)标准局和主管局(公司)联合颁发证书,并向省标准局和省主管局(公司)备案。
  新产品鉴定也可同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新产品技术鉴定结合进行。对于涉及面广,经济意义重大,或者影响人身健康、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新产品,可不受分级管理限制,组织较高级别的鉴定。


    第七条    申请新产品鉴定的单位,最迟应在鉴定会前一个月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标准局提出申请,同时报送必要的文件、资料、经主管部门和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出通知,召开鉴定会议。
  鉴定会必须有科研、设计、生产、测试、销售、试用、工商管理、物价、环境保护等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八条    新产品鉴定一般应具备下列文件和资料:
  1、鉴定大纲;
  2、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
  3、技术标准(或技术标准草案)和标准编制说明书;
  4、新产品样机鉴定的全部技术文件和资料;
  5、检验、测试结果和例行试验报告;
  6、新产品生产和使用过程的环境保护措施、安全措施、耗能指标分析。
  7、工艺装备、检测手段和介绍和短缺设备解决方案;
  8、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性能、质量对比和经济效果分析;
  9、试用单位意见及处理方案;
  10、产品使用说明书。


    第九条    对于技术简单的日用小商品,一次性生产的非标准设备,按合同(协议)加工订货的新产品,可不进行新产品鉴定,由专业局(公司)组织质量验收,其结果送标准局备案。


    第十条    新产品投产鉴定合格证书由标准化管理部门统一编号,编号是由省、地(市)地名的第一个字加“鉴”字、年代号和顺序号组成,依次编排。如西安市一九八一年首次颁发的新产品投产鉴定合格证书,其编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不包括军工产品,但军工单位生产的民用和军民通用产品亦按本办法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由省标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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