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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有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20 生效日期: 1996-05-20
发布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地税所函[1996]8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 96]138号)转发给你们,我省校办企业税后利润如何上交学校,由校办企业主办学校确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96年3月28日 国税函(1996)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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