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规土[1995]591号
宝安分局、龙岗分局:
市政府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下发了《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1995](239号文)。为了全面贯彻执行《若干规定》中有关“购房入户”的政策,认真做好宝安区、龙岗区“购房入户”政策的实施工作。现就《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落实“购房入户”政策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工作。两分局必须成立“购房入户”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应包括分局领导和办理“购房入户”业务的有关科室人员。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于十月二十日前报市局备案。
二、制定实施“购房入户”政策的“操作程序”,十月二十五日前报市局审批。
三、两分局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必须在十月三十日前挂牌营业,确有困难不能如期营业的,可由市交易中心设立工作站暂代其职能。
四、“操作程序”经市局批准后三大内,各分局应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议,结合本区的情况,认真宣传落实“购房入户”政策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向有关开发企业通告“操作序”。
五、两分局应根据《宝安区、龙岗区“购房入户”政策实施细则》中的第三条之规定,认真做好调查、核实、汇总等工作。应以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为对象,设立“购房入户”明细档案,并设专人管理。两分局在该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对开发企业和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两分局应根据市局统一制定的审批表格在本月底印刷发放给有关开发企业。
七、分局应每月五日前向市局上报上月的“购房入户”统计表。
以上通知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