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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甬高速公路宁波段车辆通行费营业税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25 生效日期: 1999-02-2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地税征[1999]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二分局:
  你局浙地税直二[1999]2号请示悉,经研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6]49号)文件对浙江省地税局直属二分局工作职责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对纳税人应税行为纳税地点调整的规定,现对杭甬高速公路宁波段车辆通行费营业税及其他各项税收、附加(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下同)的征收管理问题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杭甬高速公路宁波段车辆通行费营业税及其他各项税收、附加的征收管理仍执行浙江省财政厅(1997)财税政1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计[1997]61号文件,由浙江省地税局直属二分局负责,缴入省国库;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未经浙江省地税局直属二分局同意,并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采取税收征管措施(含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其它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对其发出的相关税务文件和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及采取的税收征管措施一律无效。
附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略)
 2.关于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等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等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7年9月5日浙地税计[1997]61号 [1999]财税政13号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一[1997]24号《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单位,从1997年1月1日起,均应按规定依法交纳营业税及其他各项税收及附加。
  二、杭甬高速公路是由省组建并投资的,其债权债务均由省承担,鉴此,杭甬高速公路通行费营业税及其他各项税收、附加(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下同)属省级预算收入,应上缴省国库。其中:杭甬高速公路杭州段、宁波段通行费营业税及其他各项税收、附加分别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二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缴入省国库;绍兴段通行费营业税及其他各项税收、附加由所在有关市、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后就地上缴省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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