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01 生效日期: 1999-02-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杭地税政[1999]字1号)收悉。本文提出的有关城市房地产税的几个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竣工验收决算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中以房产的评估价作为投资额入帐的,其在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时,应以评估价作为房产原值计征。
  三、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四、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经市(地)局审核批准,在大修期间可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