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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厦、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21 生效日期: 1995-09-2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5]351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厦、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470)转发给你们。市局意见,特区仍执行15%税率,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税函发[1995]470号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厦、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8月18日·国税函发[1995]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函,要求明确华厦、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华厦、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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