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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人防工程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9 生效日期: 1998-12-29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地税一[1998]75号
舟山市普陀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人防工程使用费是否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普地税政[1998]1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区人防办将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提供给他人使用,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的“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对你区人防办从事该项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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