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高等教育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在广东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导师生活待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01 生效日期: 1995-09-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高等教育厅
发布文号:

省直各厅局以上单位、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改善在广东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导师的生活条件,更好地发挥他们为振兴广东科教事业和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给在广东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导师每月发给生活津贴300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在广东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导师,由所在单位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发给生活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单位公函、批准为博士导师证件和户口簿影印件)并报省人事厅审审批后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生活待遇。

  三、按本《通知》规定享受博士研究生导师生活津贴的人员发生变化,有关单位从发生变化的下月起,将变化情况报送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四、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