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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正常调整方法请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04 生效日期: 1995-08-04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1995]19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市劳动局《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正常调整办法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正常调整办法的请示市政府:
为落实深府[1995]68号文提出的“对我市所有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待遇建立正常调整机制”的要求,我局制定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正常调整计算办法》。该办法今年7月6日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我局又根据会议精神进行了适当的修改。现提出有关养老待遇调整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养老待遇调整幅度的计算办法为:
1994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平退休费×调整年度上年我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调整年度上年我市职工月人均工资净增长额×一定比例(1995年度暂定为25%)。
根据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1994年的实际支付情况和市统计局1995年3月公布的1994年统计公报,1994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538元(人均养老待遇总额扣除人均物价补贴300元、住房补贴300元),我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幅度为182%,全市职工月人均工资净增长幅度为98%,净增长额为665元。据此计算出1995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待遇增长额为;
538×18.2%+66.5×25%=114.541≈115(元)
二、依照该调整机制调整而增加的养老待遇部分不累计作为今后养老待遇调整的计发基数。
三、调整养老待遇的资金从养老保险共济基金中支付。
四、养老待遇调整的具体办法每年确定一次。
五、养老待遇调整的时间为每年7月1日。
六、此次养老待遇调整的范围为1995年6月30日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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