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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2-05 生效日期: 1996-02-05
发布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地税所[1996]28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 理的通知》(鲁财办字[1995]第32号)明确,自1996年1月1日起,全省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的计划分配、收入考核、政策执行、征收管理、监督检查等,均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全面负责。为加强对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是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各级地税部门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要认真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在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规定相抵触时,要坚持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二、搞好国有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摸清税源底数,是加强征管,完成税收任务的基础。各级地税部门要对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的实现、实缴、未缴、承包、潜亏以及1993年以来未弥补亏损情况调查清楚,并对1996年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的实现情况以及主要影响因素搞好预测,切实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征管。

  三、加强宣传培训和日常征管。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措施,利用各种形式加强所得税税法宣传和培训工作,争取在今年上半年对本级地方国有企业的财务科(处)长、主管会计进行一次普遍轮训,使企业办税人员切实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现行政策、纳税操作程序和方法,为提高日常征管水平打下基础。同时,要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认真核定预缴期限,督促企业按时申报,按期足额缴纳税款,及时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四、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从1996年1月1日起,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一律停止承包办法。各级地税部门不得随意开口子,越权减免税。对国有企业政策性减免税和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要严格执行省地税局《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所字(1994)第10号)、《关于印发<企业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所字(1994)第8号)、《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和税前弥补亏损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地税所字(1995)第66号)、《关于调整减免企业所得税和税前弥补亏损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鲁地税所字(1995)第166号)等文件的规定。对地方国有企业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的管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25条的规定精神,要按省地税局《关于对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加强管理的通知》(鲁地税所字(1994)第16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权限办理,否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对工效挂钩企业提取的效益工资,要分清级次按各级劳动、财政、地税部门联合核定的效益工资提取数,在税前扣除。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地税部门或财政、税务部门联合下达、确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计征企业所得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以省地税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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