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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处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02 生效日期: 1995-08-02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穗国税发[1995]246号
    对查处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没收非法所得的计算口径问题基层单位迭有请示,市局经研究,通知如下: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单位、个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取得非法所得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和第三十九条 以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五十四条的规定,全额没收非法所得(不扣除已交纳的税款及附加);但对企业、单位、个人的非法所得用其他资金纳流转税及附加的,可相应退回。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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