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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发劳务、商务护照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12 生效日期: 1995-07-12
发布部门: 广东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各护照发照点:
  我厅关于出国劳务人员及企业人员申领因私普通护照等各项措施(粤公境字[1992]741、粤公境字[1993]500号、粤公境字[1993]698号)实施以来,对加速我省的外派劳务工作、扩大对外交往、促进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在管理上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的劳务公司和组团单位弄虚作假,报送与申请人实际情况不符的假材料;二是一些劳务公司实际上成了代办护照机构,从公安机关领取护照后即将护照交给申请人,对申请人是否办到劳务签证、有否出境履行劳务合同一概不知;三是有的经营单位利用公安机关签发护照时附发两张出境卡,申请人办妥前往国签证后不须再到发照机关办理出境手续的规定,将劳务护照作为他用,甚至不履行合同,领取护照后为劳务人员办理旅游签证。致使劳务人员出境后无劳可务;更为严重的是有的经营单位将护照车给旅游公司,被不法分子利用来从事偷引渡活动;四是有的经办单位在组团出国考察过程中发生人员滞留不归的情况后隐瞒不报,继续向公安机关申办护照。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任其发展,势必会扰乱我省正常的出入境秩序,在国内国外造成不良影响。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现就审批、签发劳务、商务人员护照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发证机关必须加强对劳务部门和组团位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对他们报送的申请资料要认真实(发证机关要核对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如发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应停止受理该单位的申请;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发证机关为劳务公司或商务活动组团单位签发护照时,一律附发B卡(申请时提交了前往国入境签证的除外,如新加坡的工作准证、塞班的入境证件等),待其办妥相应的入境签证后,凭护照及入境签证换发A卡;如所办入境签证与原申请事由或前往国家不一致的不予换卡。

  三、省、市有关部门组团出国进行商务活动、劳务公司办理的持因私护照赴香港进行业务培训的人员经审批后,应在签发的护照上加盖“此护照一次出入境有效”横条章,以避免持照人因私事再次出境时,避开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管理。

  四、有关部门组织的持因私护照出国商务活动团组人员返回后,主办单位须将出入境活动的民政部向发照机关通报,并提交盖有我边检入境验讫章的护照复印件。如发生出国人员滞留不归又不通报的,发证机关应停止受理该单位报送的申请。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执行,切实加强管理措施,如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我处。
广东省公安厅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二日


  抄送:本处五科、各劳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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