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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关于企业改制中办理房地产交易及产权登记若干确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25 生效日期: 1998-09-25
发布部门: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杭州房地产产权监理处、杭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下达了《杭州市企业改革三年规划(1998年一2000年)》的通知,对推动我市国有企业改制进程,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出部署。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浙江省浙政(1996)4号《关于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弱势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杭州市政(1997)10号《关于加快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杭州市政(1998)3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文件规定,现就规范我市改制企业房地产资产管理,积极做好企业改制过程中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及减免相应规费作出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改制必须办理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实现凭证管理
  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房地产转移系房地产有偿转让行为。企业改制包括现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现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通过兼并、合并、分立、拍卖或利用外资进行嫁接等形式的改制企业。
  企业改制后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
  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完成改制、领营业执照后6个月内凭新领营业执照、新公司章程、企业转制批文及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与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在受理登记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结发证。改制企业房地产权属证书不完备时准予补办未办理登记。购买房屋未申领产权,应持购房凭证等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请房屋买卖、企业改制房地产转移交易过户登记,多次交易按次一并收取税费,一次办结;新(改)建房屋、旧有房屋超过总登记期限至今还未登记者,持新(改)建房屋凭证、旧有房屋原始产权凭证,向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申请新(改)建房屋产权登记后,申请企业改制房地产转移交易过户、产权登记手续。   暂缓登记或不予登记房屋的办理。企业购买房屋或新(改)建房屋,因凭证不齐备,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企业应及时补办有关批准文件。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凭企业补办的合法凭证和相应批准文件予以办理转移房地产交易过户、产权登记手续。
  改制企业在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产权登记过程中,下列情况享受相应规费减免:现有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国有企业改瓮为股份合作企业,免交土地收益金,按每本房产权证100元标准计收交易过户、产权发证工本费。
  国有企业利用外资嫁接等形式进行改造,以房地产作为投资,房地产交易转移时免交土地收益金,中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0.5%计取,最高限额2000元;外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0.5%标准计收。
  企业被收购、兼并、拍卖;企业间合并、原一家企业分离成立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办理房地产交易免交土地收益金,交易手续费按现行标准减半计收。
  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时,其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减半计收。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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