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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03 生效日期: 1998-09-03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地税二[1998]219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场面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10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安排、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金核实、财务处理工作应在9月30日结束。在此之前,各级地税部分按照清产核资原定分工和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依据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等工作结果,认真组织实施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工作,并根据资金核实的程序、方法和有关政策,合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对清产核资企业报送宾《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进行审核、审批、汇总,同时,各地应对本地区的清产核资金核实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总结报告,与经过逐级汇总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一并上报省局。
  二、为了简化工作量,主管税务机关会同同级清产办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报送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等材料进行资金核实批复时,可直接在《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批复意见,逐户下达给企业执行,不再另行审批文件。
  三、此次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省局将全同清产办等有关部门对各市、地、县清产核工作进行考评,对清产核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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