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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关于全市人民法院委托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办理房地产价格评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01 生效日期: 1995-07-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佛山市房地产管理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佛中法发1995第13号

各市、区人民法院,各市房地产管理局:
  准确、及时地对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对于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严肃性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佛山市房地产管理局及佛山市所管辖各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评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佛山市房地产评估所或各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其他评估机构是从事评估业务的房地产评估服务机构。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同商定,从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房地产纠纷案件中的价格评估工作均委托各市的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涉及房管局自己及下属单位的案件除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房地产纠纷案件中,需对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本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各评估机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认真负责的精神,指定有评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公正、合理、准确、及时地做好评估工作,并在受委托后十五天内将评估报告提交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可要求各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其他评估机构进行复审。

  三、凡涉及各市房地产管理局本身或其下属单位的案件需要作价格评估的,法院可委托与其无利害关系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评估费的收取,按佛山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实际情况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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