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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05 生效日期: 1995-06-05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5]176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0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保管工作的安全防范意识,从制度上、措施上进一步落实加强专用发票管理工作。各分局要将落实《通知》的情况于6月20日前书面报送市局发票处,以便汇总报告总局和省局。

  二、加强专用发票的安全运输工作。各分局的发票科应配置专用的发票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必须采用全封闭铁皮车,符合安全要求。同时,应有专人押运发票,途中不能停留办其他事,从而保证专用发票的运输安全。

  三、严格发票的保管措施。无论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各分局都应按有关制度进行保管。做到专人负责、专库存放、符合安全保管措施。特别是对专用发票的库房,要严格按《办法》的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近期,各分局应对发票库房或发售网点检查验收一次,凡是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要迅速补正,完善安全保管设施。

  四、严格发票的运输、保管、发售制度。各分局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在发票运作的每个环节实行各负其责,层层落实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哪一环节出了问题,就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对于发票的领购、运输、保管和发售,应由本系统税务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能聘用临工。

附件:粤国税发[1995]044号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995年2月22日·粤国税发[1995]044号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9号,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办法》,提高对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专用发票)运输、保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思想上、制度上、措施上重视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文件要求,对本局、本地区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找出差距和存在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专用发票的安全。各市要将本市(含所属县、市)落实国税发[1994]269号文的情况用书面形式于六月底前报告省局。
  二、充实发票管理人员,落实专用发票安全责任制。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发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际,尽快充实发票管理人员,对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发放等环节的工作要健全制度,明确分工和职责范围,做到制度落实,责任到人。不允许出现责任不清,互相推诿的现象。如因责任不清,措施不落实,管理不严格等原因造成专用发票被盗等事故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为了保证专用发票的运输安全,方便专用发票的运送,有条件的市(地级市)发票管理科(所)应配置专用的发票运输车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1月28日·国税发[1994]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的安全保管工作,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于199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各地及时上报。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存储、运输的安全保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专用发票安全保管设施建立的原则是,因地制宜、安全可靠,经济实用。
  三、专用发票库房及发售网点安全保管设施
  (一)专用发票库房的安全保管设施
  各地税务机关必须建立专门存储专用发票的库房,库房的建立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库房设在税务机关或发售网点的建筑群体内,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
  库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无法避开的,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库房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3.库房内配备防潮、灭火设备,安装防暴灯,配备应急照明灯。
  4.库房安装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守库室设置接受报警并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
  5.配备专职的守库人员,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制度。
  6.严格控制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需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7.遇节、假日仓库管理人员应对仓库存储情况进行清点检查。
  (二)专用发票发售网点安全保管措施
  各级税务部门应根据专用发票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立保卫机构,配置专职保卫人员,将安全保管工作纳入职工的岗位责任制。同时,专用发票发售网点营业室的安全保管设施,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营业室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2.发售工作区与其他工作区隔离。
  3.营业操作室与领购者之间设置必要的坚固隔离防护设施。
  4.营业室安装紧急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可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实行报警联网。
  5.设置存储专用发票的保险柜。
  6.配置专用发票防伪鉴别器。
  四、专用发票运输安全防范措施
  1.省级税务机关必须配备专门运送专用发票的车辆,运送车辆应采用全封闭铁皮车。县(市)级税务机关未配备全封闭铁皮车的,如采用敝蓬车运关,必须加盖苫布或网罩,并用绳索捆牢。
  2.由各省向地(市)远途运送的大宗专用发票,应与当地公安、武警部门取得联系,采取相应保卫措施。
  3.由地(市)向县级税务机关运送专用发票,及由县级税务机关向发售网点运送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配置专门护送人员。
  4.做好运送前的准备工作,清点专用发票数量,做好交接工作。
  五、各地对负责专用发票仓储、运输的安全保卫人员的录用严格审核,并同时作好安全培训、考核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把专用发票仓储、运输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岗位责任制中,建立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取得公安机关的支持,有条件的可与毗临单位建立治安联防,加强对要害部门的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的隐患,把专用发票管严、管好。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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