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校办企业进行界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26 生效日期: 1995-09-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鲁教供[1995]5号

各市(地)教委(教育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各高等学校、各大企业教育处:
  为切实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促进全省校办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省教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工商局决定对全省校办企业实行证书和年检管理。现将《关于对校办企业实行证书和年检管理的暂行办法》(附后)印发给你们,并对今年的界定发证工作安排如下:
  一、对现有校办企业的界定、发证,是实行证书和年检管理的基础步骤。各市(地)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应认真组织,切实搞好。
  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四部门”决定采取如下组织措施:
  (一)联合组成全省校办企业界定领导小组(详见山东省(95年)校办企业界定领导小组名单),以山东省学校生产供应管理处为其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组织联络等事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人员,在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负责搞好高等学校、省属中小学等校办企业的界定审查,和对各市(地)界定工作情况进行抽祥复查。

  二、界定发证工作的步骤和时间要求对现有校办企业的界定发证工作,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一)发动部署阶段,拟于10月底前完成。各市(地)、各高校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着手作好准备,对本市(地)、本校的工作做出具体部署,领取、分发《山东省校办企业界定申报书》等资料。
  (二)自查、申请阶段,拟于12月底前完成。在这期间,主要是以学校为单位,进行企业的管理整改、自我检查,整理准备界定检查所需提供的各种资料,填报《申报书》等工作。省、地、县各级则应深入到部分校办企业了解情况,着手组织界定工作人员,搞好培训,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企业进行试点,以便取得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
  (三)检查界定阶段,拟于96年3月底前完成。省和各市(地)分别组织对所辖学校校办企业的界定检查和对市(地)、县(区)的抽样复查。
  (四)总结发证阶段,拟于96年4月底前完成。在这期间,对已界定确认符合校办企业条件的企业颁发证书,研究处理遗留问题。

  三、界定发证工作过程中的其他具体问题,由省学校生产供应管理处协调解决。

关于对校办企业实行证书、年检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省委、省府召开的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继续大力发展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逐步建立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政策”的规定,切实把国家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起到扶持校办企业和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对全省校办企业实行证书和年检管理。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可界定为校办企业,发给《山东省校办企业证书》。
  1.企业的资本金主要来源于学校或教育部门的事业单位;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财务人员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
  3.企业章程由学校同意并经上级教育部门批准,依法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
  4.执行国家对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方面的制度和规定,接受工商、税务、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5.实行独立核算,收益按照财政、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分配,应缴学校或上级教育部门的资金(包括依据校办产业政策减免的税金)及时归交。
三、对校办企业的证书和年检管理由省教委牵头,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以下简称“省四部门”)的共同组织实施。
  高等学校和省教委直属学校的校办企业,由省匹部门共同组织审查界定、发证;其他中初等学校的校办企业,由市地四部门组织审查界定,或者责成县(市、区)审查界定,经市地抽样检查确认其工作质量可靠后,统一报省审批、备案,并行文公布、签发证书。
四、《校办企业证书》是校办企业依法使用学校确定的企业名称,享受资金支持、信息服务和申请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山东省校办企业证书》由省四部门联合印制,统一编号。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翻印仿制。取得《校办企业证书》且年检合格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收条件的,向税务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报经批准后,方可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一经发现不符合校办企业条件,立即取消享受的税收优惠。新办的校办企业正式开业后,都要及时申报领取《校办企业证书》,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方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申领《校办企业证书》由学校申请并提供如下文件:
  1.填报《山东省校办企业界定申报书》(式四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或聘书(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书(副本);5.企业《章程》;6.企业上缴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资金的凭证(新办企业除外);7.教育和税务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界定审查和年检的主要内容是:
  1.审查企业《章程》是否符合校办企业的基本要求和宗旨、执行情况;2.审查企业的资本金是否主要来源于主办学校(或单位)的投资;3.审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是否属主办学校(或单位)的干部、职工;4.对实行各种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审查其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符合校办企业特点及实际执行情况;5.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会计管理情况作审计性检查,考察核实如下问题:(1)帐目设置及记帐、核算是否规范;(2)企业资产负债情况;(3)企业经营效益及上缴利润实际数额,上缴利润和企业留利所占比例;(4)企业按校办企业优惠政策享受的减免税额及使用情况。
七、校办企业的年检工作每年一次,与工商、税务登记年检同步进行,由工商、税务、上级教育部门共同组织。年检范围是所有持有《校办企业证书》的企业。
  年检中发现如下情况,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注销证书、清缴减免税款等处罚,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工商年检不合格或因违章经营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2.不按规定办理年检认证的;3.涂改、伪造、租借和转让《校办企业证书》及其副本的;4.弄虚作假,压低应税额和违反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5.不服从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
八、年检工作按本《规定》第三条的分工组织。年检结束后各市地向省四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省四部门每年不定期地对部分中初等学校校办企业进行抽样复检,发现年检工作的问题及时处理,直至追究相关各级有关部门的责任。
九、校办企业的界定和年检,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所收资金作为管理经费,逐年结算。
十、本《办法》由省教委负责解释。
  附:1.山东省校办企业界定申报书(略)2.山东省校办企业证书(副本)(略)3.山东省校办企业证书(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