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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期内办理退休的员工是否发给生活补助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10 生效日期: 1995-05-10
发布部门: 广东省劳动厅
发布文号:
粤劳薪函[1995]175号关于合同期内办理退休的员工是否发给生活补助费问题的批复深圳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劳动合同期内办理退休的员工能否发给补助费问题的请示》(深劳报[1995]18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合同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经批准退休的,社会保险部门即按月支付养老金,保障其基本生活。而且,原固定工办理退休时,也没有发给一次性补助费。因此,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以前,对在合同期内办理退休的员工,可不发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广东省劳动厅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抄送:各市劳动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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