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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销售广告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05 生效日期: 1995-04-05
发布部门: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粤工商[1994]48号《关于加强商品房屋销售广告管理的通知》,对我市有关单位或个人刊播、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刊播、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

  二、房地产销售广告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刊播、发布的销售各类房地产的广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刊播房地产销售广告:
  1.在没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地产;
  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地产;
  3.违章建设的房地产;
  4.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房地产;
  5.未取得《房地产证》的房产;
  6.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出售的地产: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可供出售的房地产,在申请刊播,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时,必须交验下列证明文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预售房地产必须交验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3.向境外销售的商品住宅须交验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住宅外销许可证》;
  4.已竣工商品房须交验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
  5.广告中许诺可办理迁入户口的须交验公安部门出具的批件;
  6.广告中涉及保险、公证、法律顾问等内容须交验有关证明文件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在申请刊播、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时,除应当交验本文第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需交验本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本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代理销售合同。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刊播、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时交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核定的经营范围必须含有“从事房地产经纪(交易)、代理”的内容。

  六、个人申请刊播,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必须交验《房地产证》

  七、刊播、发布预售房地产广告时,须载明《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向境外销售商品住宅的广告,须载明《商品住宅外销许可证》的编号。

  八、房地产销售广告中载明的楼宇地点、位置、装修标准、材料,设备、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建筑面积以及售价等情况必须真实、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消费者。

  九、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代理、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时,必须审查广告内容,查验本通知第三、四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对没有合法证明、证明不全、内容不实及有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代理、发布。

  十、违反本通知利用房地产销售广告作虚假宣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三十七条分别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罚。

  十一、凡发布虚假房地产销售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三十八条分别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罚。

  十二、发布本市以外房地产项目销售广告,参照本通知执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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